吉吉国数书·卷一·危机纪略(大正三年御笔钦定本)
序言
朕闻:天文历算之道,实为社稷之本。昔者吉吉未立,结绳以记数;神文既降,仓颉造字而通鬼神。然文字玄奥,「棍」「木」相合则归于虚无,此天律也。至元兴九年,「棍木之劫」骤发,算学倾颓,阴阳错乱。今命史官纂其实录,以警后世。
第一章 祸起之源:文字之律与算学之基
第一节 文字律法
《吉吉文典·形器篇》有载:
「棍」者,阳爻之形;「木」者,阴气之聚。二形相合为「棍木」,则复归太虚。如「林」字去「木」存「棍」,非也;必尽消其形,谓之「字殒」。
此律非人定,乃天授之序。凡书文、计数、契约,遇「棍木」连缀者,顷刻消弭。初始以为吉兆(注一),谓「以无载有,大道至简」,未察其害。
第二节 算学初构
大儒公孙磐立 「序列算」(注二):
「万物皆可化为字序。数者,棍木相叠也。三为『棍棍棍』,五为『棍棍棍棍棍』,加法即并序。」
然依天律,「棍木」相合必灭。故:
棍木→∅(虚空)木棍木→棍(「木」「棍」合灭,独「棍」存)棍木棍木→∅(二殒相连)
此谓 「归虚变换」(注三),记作norm(s)。时人曰:「序列既归虚,此乃真数也。」
第二章 大劫临世:自指之祸与算纲崩解(元兴九年至十一年)
第一节 悖符初现
元兴九年春,太学博士墨离演 「自证符」(注四):
设符Q =「此符不藏棍木」
(注:原字为「Q不藏棍木」,其中「棍木」二字实存)
推演实录(摘太学案卷):
甲子日,墨子启符:
- 察其文:「Q不藏棍木」中含「棍木」,依律当殒
- 殒后得「Q不藏」,形残意阙
乙丑日,再审:- 若谓Q本无「棍木」,则符言为真
- 然真言必含「棍木」二字,反证为伪
丙寅日,符纸自焚,灰迹现太极图(注五)
满朝大哗,谓之「墨离悖符」。上命三公九卿会审,竟得四十九种相悖之解。
第二节 算纲倾颓
继而生三大祸:
一、集论崩坏
《数书·集部》原载:
$R = \{ 序 s \mid s \text{无棍木} \}$
然验棍木:
- 本含「棍木」应去籍
- 然其归虚得
∅,∅中无棍木当入籍
司徒公输衍泣奏:「同一物,殒前殒后判若云泥,臣不知何以载籍!」
二、证道湮灭
凡涉「棍木」之证明,皆生异变。如:
定理:归虚变换唯一
证:令s=棍木棍木
- 初归虚得
∅- 若先殒左「棍木」得
棍木,再殒亦得∅?
然墨离遗稿示:木棍木棍木可殒为棍或木(注六)
三、市廛乱象
元兴十年,盐铁使奏:
「今商契遇『棍木』则消,如『松木棍十』契,『木棍』殒而余『松十』,讼狱蜂起。或狡徒故书『枊』(注七)代『棍木』,律不能禁。」
第三章 救劫之法:天律人用与公理重定(元兴十二年至永和元年)
第一节 避殒三策
大司天羲和氏献 《归虚九章》(注八),立三大法:
法一:先殒后算律
「凡数符文章,必先施归虚变换,殒尽『棍木』方得真形。未殒之符,犹如生谷不可食。」
例:墨离符Q,必取其殒后形norm(Q)=Q不藏为用。
法二:空玄代劫符
造**「☉」符**代「棍木」之形(注九),谓之虚指:
☉非字,不触发天律- 义为「此处曾有棍木相殒」
故R = {序s∣s无☉}永固不悖
法三:形神分域诏
定三界域:
域阶 名 例 尘境 原字未殒态 棍木棍真境 归虚无咎态 norm(棍木棍)=棍玄境 虚指超然态 ☉之论诏曰:「尘境不可言道,玄境不可落笔,唯真境载数。」
第二节 公理重光
永和元年元日,羲和氏率百二十博士定 《算经七公理》(注十):
公理一:凡序列必归虚
公理三:☉者,虚殒之印也,印在则劫避
公理七:自指之符,必驻玄境
墨离悖符遂解:
书
q = norm("q不含☉")
得真形q为「q不含☉」,不含☉故言真,无殒无乱。
第四章 大劫余响(永和二年至今)
第一节 新器诞生
劫后得三宝:
- 归虚铜仪:内嵌棍木机关,投文即显真形(注十一)
- ☉符砚:朱砂混磁石,书☉则浮而不湮
- 真形算筹:黑筹表棍,白筹表木,嵌合则自脱
第二节 警世箴言
太庙立 「劫碑」,铭曰:
字可殒 道不消
符易乱 律长昭
知虚守实 万算之要
注疏
注一:《元兴会典》载,初民以「棍木殒」为祈福术,书于门楣御邪
注二:公孙磐《序原》竹简残卷现藏太史阁
注三:归虚变换术详见《羲和算经·卷三》
注四:墨离符原稿存钦天监地库,非三品不得观
注五:此事载于《异象志》,或谓磷火巧合
注六:此即「殒序混沌性」,为危机核心
注七:「枊」字本义为拴马桩,时人拆作「木」「卬」避祸
注八:《归虚九章》玉版现存稷宫
注九:☉符取象落日归虚,避文字形
注十:公理全文刻于观天台浑仪基座
注十一:永和三年,南阳匠造此仪,献者赐爵三级
钦定跋文
朕观劫史,惕然而惧:小至「棍木」二字,几倾国本。故命钦天监岁察避殒律,敢违者以欺天论。后世子孙,当念字中有刃,算里藏兵,慎之慎之!
——永和十年冬 吉吉圣祖皇帝御笔
